2023年山东女子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2023年山东女子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山东女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331,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办学地点: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山东女子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山东女子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校内纪检监察机关的全过程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2年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八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3年应届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大赛保送生)。

(二)2023年“3+2”对口贯通培养转段考生,须根据转段测试有关要求参加全省专升本统一考试报名。如具备上述报考条件,参加转段测试同时可兼报其他类型专升本考试招生。

第九条 招生计划

学校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条 自荐生专业测试

自荐生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 2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校荐生、自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大赛保送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须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现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的标准。我校专升本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鲁政办字[2018]98号)以及《山东女子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一)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要求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新生报到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或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女子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同时提醒广大考生各种形式的教学、宣讲、讲座等专升本辅导活动和专升本辅导资料均与我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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