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杭州医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2023年杭州医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杭州医学院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临安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滨江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黄龙校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青山湖科创中心(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创业街218号)。

第十条 杭州医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国家意识、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具有独特优势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将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杭州医学院纪检监察室;邮编:311399。电话投诉举报:0571-8769275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报考条件须符合《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报名、志愿填报。考生填报的专业须符合各专升本专业规定的高职(专科)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2023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免试专升本招生专业及要求见下表,具体招生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统一公布。

第五章 选拔与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第一志愿名单择优录取。若专业第一志愿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数,符合录取条件的原则上全部录取,其中应届生为预录取。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计划尚有缺额的,学校将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第二志愿名单择优录取,具体操作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

第十八条 若某专业报考人数大于专业计划数,学校则对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进行综合测试,根据综合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以考察学生专业基础及专业知识、医学素养、专业潜力等,综合测试满分为100分。测试时间届时详见公告。

第二十条 若笔试出现同分情况,同分考生加试一轮笔试复试。

第二十一条 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免于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荣立集体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必要时须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非应届考生,学校将于4月底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1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学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大学生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

第二十四条 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以下专业不予录取: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

第六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学校报到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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