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学校概况
- 学校名称:天津体育学院
-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 学校代码:10071
- 办学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 16 号
学校简介:天津体育学院始建于 1958 年,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地方高等体育院校。经过 64 年的发展,学校逐步形成了以体育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与优势,构建了从本科教育到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完整办学体系, 以及涵盖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开放式办学格局,成为一所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现代体育高等学府。现有 18 个本科专业,涉及教育学、文学、艺术学、管理学、理学、医学 6 个学科门类。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6 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 年通过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权单位验收,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体育学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在 2017 年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我校体育学一级学科获 A-等级。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专业认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舞蹈学、特殊教育、新闻学、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体科学、应用心理学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定为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体育运动心理学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4 门获批天津市一流本科建设课程。学校重视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分别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韩国、日本、新加坡、波兰、德国等 20 余所国外知名高校和体育专业院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展望未来,学校切实将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建设世界一流体育大学,实现健康中国、体育强国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条件
第七条 2023 年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为 50 名,其中文科 45名,理科 5 名。招生专业为体育教育(文科)和运动康复(理科)专业,其中运动康复专业报考考生须具备运动康复、康复治疗学、体育保健与康复、临床医学、中医学(含针推)和护理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参加天津市 2023 年高职升本科文化考试和我校专业考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以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的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专业考试分为笔试和素质测试两项(每项各占 100 分,总分 200 分),其中素质测试成绩须达到60 分(含)以上,再按照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康复专业按照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总成绩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如专业成绩仍相同,文科类专业依次参考语文基础、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成绩,理科类专业依次参考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成绩。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只限填报一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能调剂。
第十一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市政府制订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体育教育 4400 元/学年; 运动康复 4400 元/学年。注:以上为 2022 年执行的学费标准,2023 年如有变动,以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接到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 EMS 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校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将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3 年我校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我校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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