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专升本”选拔考试《宪法学》考试大纲(修订)
一、总体要求
考生应按本大纲的要求,了解本课程的基本框架——宪法学基本理论和中国宪法制度,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中国宪法的主要制度与规范,并能结合所学知识初步分析宪法案例,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二、考试说明
1.参考教材:《宪法》(第6版),许崇德 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
2.题型大致比例:单项选择20% ;多项选择20%;名词解释15%;简答15%;论述30%。
3.考核方式:闭卷
4.考试时间:100分钟
三、考试内容及考试要求
(一)宪法的概念
1. 了解宪法“根本大法”含义的演变过程,掌握宪法的定义以及特征。
2. 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宪法本质的观点。
3. 理解宪法的分类。
(二)宪法发展史
1.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近代宪法产生的四大条件,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了解美国、法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文件,理解英、美、法三国宪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差异。
2.中国宪法发展史:了解旧中国主要宪法文件,理解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工具主义倾向,了解新中国主要宪法文件以及现行宪法的颁布与修正历程。
(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宪法的制定:掌握制宪权的定义,制宪权的主要内容,制宪权行使的三种条件,理解制宪权的性质与界限,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之间的差异,了解我国五四宪法的制定程序以及我国宪法的制定机关。
2.宪法的修改:理解修宪的含义,宪法修改的限制,了解修宪的方式,从宪法典和宪法惯例的角度掌握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四)宪法的结构
1.宪法的宏观结构:理解宪法渊源的含义,掌握宪法的六种一般渊源并重点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的含义、宪法惯例不具有形式上的效力、宪法判例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存在以及宪法解释的两种类型(独立性解释与附带性解释),了解我国宪法的几大渊源。
2.宪法的中观结构:了解有关宪法典结构的两分法与三分法以及我国宪法典的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
3.宪法的微观结构:理解和掌握宪法规范的定义,了解宪法规范的特征,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了解宪法规范的四种类型:确认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
(五)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含义:掌握宪法解释的定义,从有权解释、无权解释的角度理解宪法解释的广义主体与狭义主体,理解宪法解释的具体对象。
2.宪法解释的机关:理解普通法院解释制、立法机关解释制和专门机关解释制的差异,了解中美英法德五国的宪法解释机关。
3.宪法解释的原则:了解法律解释一般原则之愿意再现、媒介与参与、自我需要,理解宪法解释的主观主义原则与客观主义原则,了解宪法解释的其他原则,结合中国宪法解释的实践理解宪法解释原则在我国宪法解释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六)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保障
1.宪法实施:了解宪法实施的含义,理解宪法实施的积极、消极两种途径,了解我国宪法适用的制度性障碍以及实施现状。
2.宪法监督保障:掌握宪法监督保障的定义,了解违宪行为的含义及其主要类型,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理解三种违宪审查体制的内容及其差异,掌握我国宪法监督保障体制,尤其是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撤销体制以及法规条例的违宪审查体制。
(七)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概述:理解国籍、公民、基本权利三个概念的含义,了解国籍的取得方式以及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理解基本权利的性质、地位及其限度。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理解平等权的含义、政治权利的内容、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人身自由的四大内容、民主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权利。
(八)国家基本制度
1.国体:理解国家性质的含义、我国的国家性质与政党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及组织形式,掌握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
2.政体:掌握政体的定义与主要类型,理解我国政体及其基本原则、广义与狭义的选举,掌握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
3.国家结构形式:了解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其类型,理解我国不纯粹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4.国家机构:掌握国家机构的定义、我国各中央国家机关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制、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国务院的性质等,理解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特殊法律地位。
5.司法制度:了解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四级设置,理解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合议制度和回避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理解和掌握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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